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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知识考点:合同订立、履行和终止(二)

2012-10-18  来自于:课评集

  (二)合同的履行(掌握)

  1.全面履行原则——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适当地履行

  具体包括:(1)履行主体适当;(2)履行标的适当;(3)履行期限适当;(4)履行地点和方式适当。

  如果履行地点不明确:

  

给付货币的 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 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 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2.诚实信用原则

  (1)通知义务;(2)协助履行义务;(3)保密义务。

  3.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在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进行对待给付之前,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不安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有先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人具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的,可以中止自己先给付义务的履行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先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履行义务顺序在后的一方当事人,在履行义务顺序在先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时,拒绝先履行一方请求其履行义务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