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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考点:合同的担保和保全

2012-10-18  来自于:课评集

  中级经济基础考点:合同的担保和保全

  (一)合同的担保

  1.概念

  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措施保证合同义务人履行义务的一项法律制度。

  2.法律特征

  (1)合同担保具有明确的目的性

  (2)合同担保具有自愿性和平等性

  (3)合同担保具有从属性

  3.合同担保的形式

  (1)保证

  保证: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保证方式  

保证方式 解释
一般保证 保证人只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例题·单选题】(2006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即使下列单位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但只有( )可以做为保证人。

  A.某公立学校

  B.某公立医院

  C.某公益社会团体

  D.某企业法人

  『正确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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