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复习资料 > 辅导资料 > 经济师 > 中级经济基础 > 2012年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考点: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二)

2012年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考点: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二)

2012-10-18  来自于:课评集

  3.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的先合同义务

  

用人单位 (1)如实告知义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2)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3)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者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4.劳动合同的生效

  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有如下情形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掌握)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但双方当事人约定需公正方可生效的合同,其生效时间始于公正之日。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掌握)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分为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三种情况。

  1.协商解除——必须协商一致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动议的,用人单位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过错性解除 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得享劳动合同解除权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因劳动者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非过错性解除 劳动者无过错,但由于主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得享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经济性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①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②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③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