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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考点:担保物权

2012-10-18  来自于:课评集

  中级经济基础考点: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概念

  为确保债务清偿的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所属的权利上设定的,以取得担保作用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以取得担保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实质内容。担保物权具有确保债务履行以及促进资本和物资融通的功能。

  2.法律特征

  (1)担保物权具有价值权性。

  (2)担保物权具有法定性

  (3)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一般情况下,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担保物权的成立以债权的成立为前提,而且因债权的转移而转,因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应当注意,担保物权的从属性并不是绝对的,如最高额抵押并不以债权的存在为其发生或存在的前提条件。

  (4)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在所担保的债权未全部清偿前,担保权人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力

  (5)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二)几种主要的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1.抵押权

  抵押权:财产不转移占有。债权人为抵押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抵押权的产生与存在须以一定的债权关系的存在和发生为基础和前提。

  抵押权的设定通过两种方式,即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法定抵押权)和基于当事人所订立的抵押合同而设立(意定抵押权)。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可以作为抵押权标的的财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禁止抵押的财产(掌握)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 下列财产不经抵押登记,抵押权不发生法律效力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对于上述不动产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以及交通运输工具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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