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基础考点:经济法基础知识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概念:从经济法调整对象出发,经济法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和组织管理性的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组织管理性的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法律规范总称。其调整对象有三类:
①经济管理关系,是一种宏观管理关系。1)它是一种经济关系,不同于行政指导关系;2)它以市场经济体制为基础;3)它是宏观领域的经济关系;4)宏观经济管理关系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如发展计划、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等,并产生各种相应关系)。
②市场管理关系,是国家在市场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包括:1)维护公平竞争关系;2)产品质量管理关系;3)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
③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主要表现为:1)国家通过政府机构或设立企业、委托代理人直接参与经济活动或经济关系,如招标、定(购)货、发包、出让、信贷、担保等发生的合同关系;2)平等的国家机关或财政主体之间的经济协作关系。
1.经济管理关系
2.市场管理关系:包括维护公平竞争关系、产品质量管理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
3.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
这种关系主要有以下两种主要表现形式:(1)国家通过政府机构或设立企业、委托代理人直接参与经济活动或经济关系,如进行招标、定(购)货、发包、出让、信贷、担保等活动时发生的合同关系;(2)平等的国家机关或财政主体之间的经济协作关系。
(二)经济法的本质
经济法的本质,有两层含义:一是一般意义上的法的社会性和阶级性等;二是经济法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性质或属性。经济法是部门法、国家干预之法、参与经济之法,具体如下:
①它是平衡协调法;②它是社会本位法;③它是系统、综合调整法;④它是经济民主和经济集中对立统一法;⑤它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
1.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
2.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
行政法是权力本位法;民法以个人权利为本位;经济法则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属于社会本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