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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知识考点:所有权(二)

2012-10-18  来自于:课评集

  2.所有权的消灭

  (1)所有权的相对消灭——因物权主体原因而消灭,如权利人转让或抛弃物权或作为权利人的公民死亡等,这种情况下,所有权的客体并未消灭。

  (2)所有权的绝对消灭——因所有权客体的原因而消灭

  (三)共有

  共有:多个权利主体就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1.按份共有

  又成为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做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共同共有

  根据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共享一物的所有权。一般情况下,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共同共有的形式主要有三种:(1)夫妻共同财产;(2)家庭共同财产;(3)遗产分割前的共有。

  3.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区别

  

  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
(1)成立的原因不同 共同共有的成立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该共同关系是人的结合关系。 按份共有不需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2)标的物不同 共同共有的标的物通常为多数,其标的物可以是物,也可以是权利 按份共有的标的物一般是单一或少数
(3)权利的享有不同 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同共有物的全部,共同共有人对共同共有物的使用收益应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按份共有人以其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4) 对第三人行使权利的不同 共同共有人就共有物的全部对第三人行使本于所有权的请求权,应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按份共有人可以就共有物的全部行使本于所有权的请求权,但其回复共有物的请求,应为全体共有人的利益而进行
(5)分割共有物的限制不同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同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 按份共有人除因共有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有协议约定不得分割的期限外,可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

  (四)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可以行使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