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票据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的有关衍生产品交易。
(7)负责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标准、规范,负责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测。
(8)承担最后贷款人的责任,负责对因化解金融风险而使用中央银行资金机构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9)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10)组织制定金融业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金融标准化的组织管理协调工作,指导金融业信息安全工作。
(11)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12)制定全国支付体系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支付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负责全国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13)经理国库。
(14)承担全国反洗钱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涉嫌洗钱及恐怖活动的资金监测。
(15)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16)从事与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17)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18)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中困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84年以前,我国没有专门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严格讲没有现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对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金融机构数量和种类的迅速增加,相应产生了金融业的无序竞争与违规经营问题,要求建立相应的监管机构以保持金融稳定。值此,中国人民银行受国务院委托肩负起对银行机构的监管任务,并多次实施监管体系的改革,建立金融监管责任制。
2003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对于银行业的主要监管职能由中国人民银行划转给中国银监会,我国的金融业分业监管体制进一步得到发展。
1.中国银监会的性质
中国银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单位。它根据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政策性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2.中国银监会的主要职责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5)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6)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7)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8)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