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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经济师初级经济基础考点:信用的定义和信用的作用(二)

2012-10-13  来自于:课评集

  ② 间接信用:通过各种金融中介进行借贷活动的信用方式。

  又叫间接金融、间接融资。

  (2)按不同主体分类的信用形式,大致有4种:

  ① 商业信用

  一是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与商品的生产和流通有关的信用;

  二是指企业直接向社会集资,以解决自身扩大再生产的资金需要。

  债权人:公司(企业)及居民个人;债务人:发行债券的公司(企业)。

  ② 银行信用

  银行通过存、放款形式的业务活动提供的信用;

  是典型的间接信用;

  成为了信用关系中的主体和基本形式。

  ③ 国家信用

  一国政府向本国居民举借债务,以解决国库收支临时性、季节性的不一致或者弥补国库赤字的信用形式。

  债务人:政府;债权人:本国居民和金融企业。

  形式:发行国库券或公债。

  ④ 消费信用

  消费信用是指工商企业或者银行以商品或者货币的形式向个人消费者提供的信用。

  主要形式:一是工商企业为信用主体,向消费者提供以赊销、分期付款等形式的商品信用;二是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为信用主体,向消费者提供消费性质的信用。

  4、征信

  (1)定义

  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还款能力的调查,是信用交易过程的一个环节。是授信人(债权人)在进行授信活动时,独自对受信人(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进行的一种调查。

  (2)功能

  ① 了解、调查、验证他人的信用,使得赊销、信贷活动中的授信方(债权人)能够较为充分地了解信用申请人的真实资信状况和如期还款能力;

  ② 通过信用信息的传输来降低信用信息不对称的困境,起到约束市场交易行为的作用,使授信方的风险降到最低。

  (3)征信是对失信的一种有效纠正,还可以起到一种无形的导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