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常项目可兑换的标准与内容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成员国如接受第八条款规定的义务,则该国成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八条款成员国,其货币将被视为可兑换货币。第八条主要内容包括:
(1)不得对经常性国际交易的付款和资金转移施加限制。
(2)不得实施歧视性货币措施和复汇率政策。
(3)成员国对其他国家所持有的本国货币,如对方提出申请并说明这部分货币结存系经常性交易中获得的,则应予购回。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货币可兑换主要是指经常项目可兑换,而不是完全可兑换。
(三)资本项目可兑换
资本项目可兑换就是实现货币在资本与金融账户下各交易项目的可兑换。
资本项目完全可兑换的条件:(1)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2)稳健的金融体系。(3)弹性的汇率制度。
三、我国的外汇管理体制的改革
1996年12月我国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对资本项目外汇进行严格管理。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仍然实行真实性审核。
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条件下的资本项目管理:目前,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均需调回境内。
四、外债管理
(一)外债与外债管理的概念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定义,外债是指在任何特定时间内,一国居民对非居民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责任的债务,包括本金的偿还和利息的支付。
外债管理是指一国政府对外债及其运行加以控制和监督。
(二)外债总量管理与结构管理
1.外债总量管理
外债总量管理的核心,是使外债总量适度,不超过债务国的吸收能力。外债的吸收能力取决于债务国的负债能力和偿债能力两个方面。前者决定债务国能否将借入的外债消化得了,使用得起;后者决定债务国对外债能否偿还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