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与法规学习资料:项目监理机构中的人员配备
项目监理机构中配备监理人员的数量和专业应根据监理的任务范围、内容、期限以及工程的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并应符合委托监理合同中对监理深度和密度的要求,能体现项目监理机构的整体素质,满足监理目标控制的要求。
(1)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结构
项目监理机构应具有合理的人员结构,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1)合理的专业结构。即项目监理机构应由与监理工程的性质(是民用项目或是专业性强的生产项目)及业主对工程监理的要求(是全过程监理或是某一阶段如设计或施工阶段的监理,是投资、质量、进度的多目标控制或是某一目标的控制)相适应的各专业人员组成,也就是各专业人员要配套。
一般来说,项目监理机构应具备与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但是,当监理工程局部有某些特殊性,或业主提出某些特殊的监理要求而需要采用某种特殊的监控手段时,如局部的钢结构、网架、罐体等质量监控需采用无损探伤、X光及超声探测仪,水下及地下混凝土桩基需采用遥测仪器探测等等,此时,将这些局部的专业性强的监控工作另行委托给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来承担,也应视为保证了人员合理的专业结构。
2)合理的技术职务、职称结构。为了提高管理效率和经济性,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和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需要确定其技术职称、职务结构。合理的技术职称结构表现在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和初级职称有与监理工作要求相称的比例。一般来说,决策阶段、设计阶段的监理,具有高级职称及中级职称的人员在整个监理人员构成中应占绝大多数。施工阶段的监理,可有较多的初级职称人员从事实际操作,如旁站、填记日志、现场检查、计量等。这里说的初级职称指助理工程师、助理经济师、技术员、经济员,还可包括具有相应能力的实践经验丰富的工人(应能看懂图纸、正确填报有关原始凭证)。
8.项目监理机构中各类人员的基本职责是什么?
施工阶段,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应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1)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2)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3)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4)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人员应调换其工作;
5)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6)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7)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8)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9)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10)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11)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12)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13)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2)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竣工报验单;
3)审核签认竣工结算;
4)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
5)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