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控制学习资料: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1、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
2、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正式验收。其验收步骤是:a.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向验收会议汇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和各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具体要求: 建设单位汇报工程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情况;设计单位汇报工程设计情况;施工单位汇报工程施工情况,自检情况,竣工情况;监理单位汇报监理情况、预验收情况和对工程质量的评估。b. 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在验收组中专门设一个小组,负责审阅资料后向验收会议汇报)。c. 实地查验工程质量(一般专设土建小组、安装小组分别查验后向验收会议汇报)。d. 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当参加工程验收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协商提出解决的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5) 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以罚款。(6) 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7) 办理和核定移交工程清册。
3、 工程竣工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施工竣工报告、勘察检查报告、设计评估报告、监理评估报告、竣工验收证明书等)、市政基础设施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