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导则与标准学习资料: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级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级
标准分级是对应于不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为不同保护对象而建立的评价和管理环境空气质量的定量目标。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为三级:
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
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
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2.了解常规污染物(二氧化硫、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的浓度限值;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制定了九种污染物在不同取值时间情况下的各级别的浓度限值,其中包括二氧化硫(SO2)、总悬浮颗粒物(TSP)、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臭氧(O3)、铅(Pb)、苯并[a]芘(B[a]P)、氟化物(F)。
TSP是指能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0μm的颗粒物;
PM10是指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μm的颗粒物;
Pb是指存在于总悬浮颗粒物中的铅及其化合物;
B[a]P是指存在于可吸入颗粒物中的苯并[a]芘;
氟化物是以气态及颗粒态形式存在的无机氟化物。
在2000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又颁布了“关于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单的通知”,考虑到与国外大部分国家制定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致性,修改单中取消了氮氧化物(NOx)指标;二氧化氮(NO2)的二级标准的年平均浓度限值由0.04mg/m3改为0.08mg/m3,日平均浓度限值由0.08mg/m3改为0.12mg/m3,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由0.12mg/m3改为0.24mg/m3;臭氧(O3)的一级标准的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由0.12mg/m3改为0.16mg/m3,二级标准的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由0.16mg/m3改为0.20mg/m3.
二氧化硫、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是我国的主要常规污染物,主要来源于燃煤的排放和机动车的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