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及相关知识学习资料:仲裁的特点
一、仲裁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仲裁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有其特定的含义,即指发生争议的当事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根据其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是调整和规范仲裁制度的基本法律,但《仲裁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纠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不受《仲裁法》的调整。此外,根据《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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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掌握不能仲裁的纠纷有哪些。
二、仲裁的基本特点
1.自愿性
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仲裁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前提,即是否将纠纷提交仲裁,向哪个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仲裁员的选择,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仲裁的自愿性也决定了仲裁与诉讼相比,前者更加灵活和方便。
2.专业性
专家裁案,是民商事仲裁的重要特点之一。民商事仲裁往往涉及到不同行业的专业知识,例如,建设工程的纠纷处理不仅涉及到有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还常常需要运用大量的工程造价、工程质量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熟悉建筑业自身特有的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因此,仲裁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专家担任仲裁员,是确保仲裁结果准确、公正的重要保障。
3.独立性
根据《仲裁法》第14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也不受其他仲裁机构的干涉,具有独立性。
4.保密性
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同时,按照各仲裁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翻译、仲裁员、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指定的鉴定人、仲裁委员会有关工作人员亦要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的有关情况。因此,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及有关的商业秘密,不会因仲裁活动而泄露。
5.快捷性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这使得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迅速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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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理解这几个特点,尤其是要理解“自愿性”这个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