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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学习资料:质量不符合约定

2013-10-10  来自于:课评集

  法规及相关知识学习资料:质量不符合约定

  因发包人过错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处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却经常出现建设单位违法上述规定的情形。这些情形的出现,有的是源于过失,有的则是建设单位出于为自身谋取利益。

  《解释》第12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2)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3)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4)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5)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6)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7)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8)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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