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基础学习资料:国际金融监管协调
(一)巴塞尔协议产生的背景和发展
1974年美国、英国、德国和阿根廷的国际性银行先后发生了倒闭事件和国际贷款违约事件,其中德国赫斯塔德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的案例最令人震惊,使监管当局开始全面审视拥有广泛国际业务的银行监管问题,这是巴塞尔协议产生的直接原因。同时,随着银行和金融市场的国际化,银行经营的风险已经跨越国界,在国际银行业中,一些资本比率较低的银行大量扩张资产业务,造成不平等竞争。在这样的形势下,对国际银行业的监管,不能只靠各国各自为政,必须在金融监管上进行国际协调,这正是西方主要国家订立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原因。
为了维护成员国的共同利益,加强监管合作,统一监管原则和标准,1975年2月,由国际清算银行发起,西方十国集团以及瑞士和卢森堡12国的中央银行成立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简称巴塞尔委员会)。
巴塞尔委员会成立以来,发布了一系列国际清算银行成员国达成的重要协议,主要有1975年巴塞尔协定,1984年修改后的巴塞尔协定,1988年巴塞尔报告,1992年巴塞尔建议,1997年巴塞尔核心原则,2003年薪巴塞尔资本协议,等等。这些协议统称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在全球范围内代表着一种监管思想和监管理念,并随着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和深化。
巴塞尔协议是迄今为止对国际银行业发展影响最大的国际公约之一。据国际清算银行分析,全世界大约有100个国家采纳了巴塞尔协议的监管框架。它有助于发达国家银行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竞争,为国际银行监管和协调提供了极大的便利,确保国际银行体系在国际债务危机和金融动荡中能平稳顺利运行,同时促使发展中国家根据巴塞尔协议监管本国银行,并取得在国际业务活动中的平等竞争地位。
在巴塞尔协议中,影响最大的是统一资本监管的1988年巴塞尔报告(又称“旧巴塞尔资本协议”)。2003年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和2010年巴塞尔协议III.
(二)1988年巴塞尔报告
198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报告》,简称巴塞尔报告。其主要内容就是确认了监督银行资本的可行的统一标准。
(1)资本组成。巴塞尔委员会将银行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核心资本又称一级资本,包括实收股本(普通股)和公开储备,这部分资本至少占全部资本的50%。附属资本又称二级资本,包括未公开储备、资产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和呆账准备金、混合资本工具和长期次级债券。
(2)风险资产权重。风险资产权重就是根据不同类型的资产和表外业务的相对风险大小,赋予它们不同的权重,即0%、1 0%、20 9,6、50%和100%。权重越大,表明该资产的风险越大。银行表外业务按照信用换算系数换算成资产负债表表内业务,然后按同样的风险权重计算。
(3)资本标准。巴塞尔报告规定,到1992年底,所有签约国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即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比率不得低于4%。
(4)过渡期安排。巴塞尔报告规定,1 987年底到1 992年底为实施过渡期。巴塞尔委员会做出一些过渡安排!以保证每个银行在过渡期内提高资本充足率,并按期达到最终目标安排。
巴塞尔报告是国际银行统一监管的一个划时代文件,适用于所有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机构。
(三)2003年新巴塞尔资本协议
旧巴塞尔资本协议自实施以来,取得了很大进展和广泛认同,同时金融业的变革也暴露了原有规定的缺陷,巴塞尔委员会一直积极完善有关规定。2003年6 B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经过两次修正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第三个征求意见稿,2006年十国集团开始实施新协议。在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中,最引人注目的是该协议所推出的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及市场约束的内容,被称之为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三大支柱”。
(1)最低资本要求。巴塞尔委员会继承了过去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想,将资本金要求视为最重要的支柱。当然,新协议的资本要求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①对风险范畴的进一步拓展。当前,信用风险仍然是银行经营中面临的主要风险,但是委员会也注意到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影响和破坏力。②计量方法的改进。新协议根据银行业务错综复杂的现状,改进了一些计量风险和资本的方法,使其更具指导意义和可操作性。③鼓励使用内部模型。新协议主张有条件的大银行提供自己的风险评估水平,建立更精细的风险评估系统,并提出了一整套精致的基于内部信用评级韵资本计算方法。④资本约束范围的扩大。新协议对诸如组织形式、交易工具等的变动提出了相应的资本约束对策。
(2)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巴塞尔委员会强化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职责,提出了较为详尽的配套措施。委员会希望监管当局担当起三大职责:①全面监管银行资本充足状况;②培育银行的内部信用评估系统;③加快制度化进程。
(3)市场约束。新协议强调以市场力量来约束银行,认为市场是一股强大的推动银行合理、有效配置资源并全面控制风险的外在力量,具有内部改善经营、外部加强监管所发挥不了的作用。①富有成效的市场奖惩机制可以迫使银行有效而合理地分配资金,从而可以促使银行保持充足的资本水平。②为了确保市场约束的有效实施,必须要求银行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新协议规定,银行在一年内至少披露一次财务状况、重大业务活动以及风险管理状况。
(四)2010年巴塞尔协议Ⅲ
2009年中以来,基于美国次贷危机引起全球金融危机的教训,巴塞尔委员会对现行银行监管国际规则进行了重大改革,发布了一系列国际银行业监管新标准,统称为“巴塞尔协议Ⅲ”。巴塞尔协议Ⅲ体现了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的监管新思维,按照资本监管和流动性监管并重、资本数量和质量同步提高、资本充足率与杠杆率并行、长期影响与短期效应统筹兼顾的总体要求,确立了国际银行业监管的新标杆。
(1)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资本监管在巴塞尔委员会监管框架中长期占据主导地位,也是本轮金融监管改革的核心。巴塞尔委员会确定了三个最低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普通股充足率为4.5 %,一级资本充足率为6%,总资本充足率为8%。为缓解银行体系的亲周期效应,巴塞尔委员还建立了两个超额资本要求:一是要求银行建立留存超额资本,用于吸收严重经济和金融衰退给银行体系带来的损失,由普通股构成,最低要求为2.5%。二是建立与信贷过快增长挂钩的反周期超额资本,要求银行在信贷高速扩张时期积累充足的经济资源,最低要求为0~2.5%。待新标准实施后,正常情况下,商业银行的普通股、一级资本和总资本充足率应分别达到7%、8.5%和10.5 %。
(2)引入杠杆率监管标准。本轮危机期间商业银行的去杠杆化过程显着放大了金融体系脆弱性的负面影响。为此,巴塞尔委员会决定引入基于规模、与具体资产风险无关的杠杆率监管指标,作为资本充足率的补充。自2011年初按照3%的标准(一级资本/总资产)开始监控杠杆率的变化,2013年初开始进入过渡期,2010年正式纳入第一支柱框架。
(3)建立流动性风险量化监管标准。为增强单家银行以及银行体系维护流动性的能力,引人两个流动性风险监管的量化指标。一是流动性覆盖率,用于度量短期压力情境下单个银行流动性状况,目的是提高银行短期应对流动性中断的弹性。二是净稳定融资比率,用于度量中长期内银行解决资金错配的能力,它覆盖整个资产负债表,目的是激励银行尽量使用稳定的资金来源。
(4)确定新监管标准的实施过渡期。巴塞尔委员会决定设立为期8年(2011—2018年)的过渡期安排。各成员国应在2013年之前完成相应的国内立法工作,为实施新监管标准奠定基础,并从2013年初开始实施新的资本监管标准,随后逐步向新标准接轨,2018年底全面达标。2015年初成员国开始实施流动性覆盖率,2018年初开始执行净稳定融资比例。
(五)巴塞尔协议在我国的实施
我国一直积极借鉴国际上成功的监管经验,并特别重视结合国情,坚持循序渐进,切实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2003年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代表了监管理论中的先进理念和发达国家银行逐渐完善的风险管理最佳实践经验,但是对广大发展中国家的银行和监管当局而言,实施新协议的挑战是巨大的。为提高资本监管水平,我国对过去的资本规定进行了修改,将新协议中第二和第三支柱的内容包括在内。2011年4月,基于我国银行业改革发展实际,中国银监会借鉴巴塞尔协议Ⅲ,颁布《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提高银行业审慎监管标准,增强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有效性,以推动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