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检验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如果不能把住这道关口,就可能使劣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用于工程,会留下质量和安全的隐患。例如,某互通式立交桥计划浇筑连续梁,使用的是商品混凝土。在浇筑前没有对此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结果在浇筑三分之一时发生了堵管现象。由于坍落度太低,混凝土不能及时从管中喷出。由于已经浇筑完毕的混凝土中的水泥初凝,导致了拟浇筑连续梁不能形成一个整体,造成了损失。
[重点解析]
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进行检验是施工过程中一项重要的程序,需要很好地理解。
六、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重点解析]
施工质量的检验是施工单位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需要很好地理解。
七、见证取样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重点解析]
对于第31条要很好地理解,主要掌握:
1.对什么样的材料要送检:涉及结构安全的。
2.在哪些单位的监督下取样需要掌握。
八、返修和保修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施工单位应对质量问题履行返修义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对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合同法》第281条对施工单位的返修义务也有相应规定:“因施工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返修包括修理和返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