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金融专业学习资料:金融自由化及放松管制与金融约束论
(一)金融自由化
1.金融自由化的含义
金融自由化(Financial Liberalization)是相对于实施金融管制而言的,即放松或取消对金融业在利率、汇率、市场准人、经营范围、资本流动等方面的政策限制,将其完全交由市场去决定。
2.金融自由化的原因
(1)金融自由化与经济金融全球化关系密切。金融自由化并不是出自各国政府的意愿,而是来自经济金融全球化要求市场交易自由化的压力。随着各国经济金融联系的增多,一种冲破各种制度障碍的动力越来越大。因此,金融国际化必然要带动金融自由化。
(2)国际组织是金融自由化的重要推动力。发达国家的一些大的利益集团往往占有明显的竞争比较优势,金融自由化因此也最符合他们的利益。l雪际组织背后体现的是国家利益。发达国家或直接出面,或者由代表其意志的国际组织出面,推动其他国家开放金融市场,实行金融自由化。例如,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发生后,国际货币基金给各国开出的“药方”就是“紧缩 开放”,并将此作为获得其贷款的条件。
(3)金融创新是金融自由化的重要因素。花样翻新的金融工具、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从根本上改变了金融体系的面貌,使得传统的金融监管手段效力递减。金融创新成为各金融机构逃避政府管制的最佳选择,它既可以躲过现有路障,又具有技术上的优势。
3.金融自由化的条件
金融自由化不是在任何条件下都可以推行的,条件不完备时推出金融自由化,只会带来金融秩序的混乱。要使金融自由化取得比较好的政策效果,实施前一般应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①宏观经济稳定;②财政纪律良好;③法规、会计制度、管理体系完善;④充分谨慎的商业银行监管;⑤取消对金融体系歧视性的税负(如利率高限、信贷管制、高储备率等)。此外,还必须有一些监管配套的条件,包括合格的专业人才,加强对银行的审计监督。全面检查考核银行的贷款结构和贷款质量等。
4.金融自由化的速度和时机
关于金融自由化的速度,目前国际上普遍认同应该采取渐进式的金融自由化策略。尽管历史上很多国家都采取了快速自由化进程,但大都不再赞成采用所谓“休克疗法(Shock Thera-py)”的一步到位的剧变式金融自由化策略。原因在于,尽管金融自由化的改革措施能在很短时间内以政府法令的形式予以颁布,但适合于金融自由化运行的制度环境却不是一蹴而就的。虽然不存在一个所谓最好的实施金融自由化的时机,但“学习曲线(1earning Curve)”揭示了每前进一步所需要付出的时间和代价。
5.金融自由化的顺序
关于金融自由化的顺序,虽然目前还没有形成完全统一的说法,但政策上一般至少要考虑以下两个顺序的问题:一是实际部门自由化与金融部门自由化之间的顺序问题;二是国内金融自由化与对外金融自由化之间的顺序问题。实际部门的自由化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价格自由化,二是贸易自由化。主流意见都认为,稳定化、国内价格放开和外贸自由化都应该先于金融自由化。比较合理的顺序应该是:先国内实际部门的自由化,再国内金融部门的自由化;先国内金融部门的自由化,再对外金融部门的自由化。如果国内金融部门超前自由化,资金在扭曲的价格体系指引下会产生错误的配置;如果对外金融部门自由化超前,在国内利率和资金流动环境劣于国际环境时,极易产生大规模的资金外逃。此外,国内的银行因仍然受到各种严格的管制,也很难与外国的银行开展有效的竞争。
6.金融自由化过程中的金融监管
金融自由化并不否认金融监管,即使是赞同金融自由化的人,也主张政府的适当干预是必要的。由于信息的不完全、经济行为结果的外部性、经济人的有限理性和自然垄断等因素的存在,市场就会存在缺陷,自由市场机制就不能保证“帕累托最优”资源配置效率的实现。因此,政府干预是必要的。
信息经济学对于金融监管的认识区别了金融自由化下的审慎金融监管与金融压制下的金融管制的不同:信息经济学并不否定金融监管,但是坚决否定那种以划定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具体活动范围、种类和条件为主要内容和手段的金融管制。它认为,监管的目的在于防范风险,关键在于解决信息不对称。监管当局必须努力去实现信息的透明度、可得性和可靠性。审慎监管强调应着眼于保护市场有效运作的基础上,通过经济力量本身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活动实施制约,同时也有利于市场参与监督。金融监管应该充当“裁判”和金融体系“保护神”。
(二)放松管制
作为金融自由化韵政策手段,放松管制(Financial Deregulation)即废除或改变原有的各种限制政策,或放松原有韵限制标准。
最近一轮较有影响的放松管制,是20世纪80年代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国家对银行业混业经营的放松。它是在金融业技术不断革新、竞争日益加剧、商业银行的利润率日趋降低,以及银行控制风险的能力不断增强、金融监管的水平不断提高的背景下。金融深化和发展的必然要求。这是一种积极主动实施的金融自由化。
199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其核心内容是废止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以及其他一些相关法律中有关限制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三者跨界经营的条款,准许金融持股公司可跨界从事金融业务。如“持股公司可从事金融业或附属于金融业的经营活动”,“持股公司可从事证券和保险的承销业务”,“持联邦注册执照的银行可以通过其子公司从事证券承销及商人银行的活动”等。美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还考虑放宽或完全撤销有61年历史的限制卖空的规定。他们认为,市场流通量和透明度已经提高,政府监督完善,先行的条例已经过时了。
另外一种金融自由化是被动实施的,即当一国长期实施不适当的金融管制,包括利率管制、汇率管制和资本的管制等,使管制的价格长期背离市场价值,最终因无法维持下去而不得已放松的管制。管制总是要付出代价的,不适当的放松管制和被迫的放松管制同样也是要付出代价的,有时甚至要付出比实施管制更大的代价。至今仍然在继续争论的一个问题是,究竟金融自由化是不是20世纪七八十年代一些拉美国家发生金融危机的原因。
(三)金融约束
由于发展中经济和转型经济通常不具备金融自由化所需要的先决条件,因而,走金融自由化的道路对它们就是不现实的。20世纪90年代以托马斯·黑尔曼、凯文·默多克和约瑟夫·斯蒂格利茨为主的金融发展理论为他们提出了第三种选择--金融约束(Financial Restraint)。
金融约束是指通过选择一组金融政策,如对存款利率、贷款利率加以控制,对市场准人加以限制和对来自资本市场的竞争加以限制等,为金融部门和生产部门制造租金机会,从而为这些部门提供必要的激励,促进它们在追逐租金机会的过程中把私人信息并人到配置决策中。
金融约束论者以金融市场更容易失败为由批评金融自由化。他们指出,金融市场与其他市场差别巨大,金融市场不完全信息普遍存在。关于有效竞争市场的正统理论是以完全信息为前提的,这样,关于每个竞争性均衡都是帕累托最优的福利经济学定理,对衡量金融市场是否具有效率就没有指导意义。因为具有不完全信息或不完全市场的经济,一般来说,就不具有帕累托最优效率。-所以斯蒂格利茨提出,政府干预就能大大提高单个经济体的效率,政府干预不仅会使金融市场运行得更好,还会改善经济的绩效;主张通过政府干预使利率低于均衡利率水平,金融约束能够提高资金配置效率。
同利率限制 样,政府也可以采取市场准人限制、限制银行业的竞争、抑制证券市场的发展以及定向信贷配给等措施来创造租金。只要政府使银行获得了超过竞争性市场所能得到的收益,且政府并不参与收益的分配,就可以为它们创造租金。租金创造的直接目的是为竞争者提供适当的激励。诱发出一种对社会有益的活动。这是"金融约束"论与"金融抑制"论的根本区别。
平均租金为银行创造特许权价值(Franchise Value)。特许权价值能给银行创造一个续、稳定的利润流或“长期股本”。使银行有动力成为一个长期经营者,从而减少银行的逆向选择和道德危害行为。
总之,金融约束论的核心思想是强调政府干预金融的作用,认为“温和的金融压制”是必要的。通过温和的压制。提高银行的特许权价值,为银行部门创造租金。对发展中国家而言,金融自由化并不一定是实现金融深化的最优政策选择。而且至少在短期内,金融约束的经济效果要优于金融自由化。因此,发展中国家不要急于盲目推进金融自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