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资料:公众参与的组织形式
第一节调查公众意见和咨询专家意见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调查公众意见可以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并应当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过程中完成。采取问卷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调查内容的设计应当简单、通俗、明确、易懂,避免设计可能对公众产生明显诱导的问题。问卷的发放范围应当与建设项目的影响范围相一致。问卷的发放数量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环境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社会关注程度、组织公众参与所需要的人力和物力资源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确定。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咨询专家意见可以采用书面或者其他形式。咨询专家意见包括向有关专家进行个人咨询或者向有关单位的专家进行集体咨询。接受咨询的专家个人和单位应当对咨询事项提出明确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对书面回复意见,个人应当签署姓名,单位应当加盖公章。集体咨询专家时,有不同意见的,接受咨询的单位应当在咨询回复中载明。
第二节座谈会和论证会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决定以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的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根据环境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环境因素和评价因子等相关情况,合理确定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的主要议题。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在座谈会或者论证会召开7日前,将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的时间、地点、主要议题等事项,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在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结束后5日内,根据现场会议记录整理制作座谈会议纪要或者论证结论,并存档备查。会议纪要或者论证结论应当如实记载不同意见。
第三节听证会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听证会组织者”)决定举行听证会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10日前,在该建设项目可能影响范围内的公共媒体或者采用其他公众可知悉的方式,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和报名办法。
第二十五条希望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听证会公告的要求和方式提出申请,并同时提出自己所持意见的要点。听证会组织者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在申请人中遴选参会代表,并在举行听证会的5日前通知已选定的参会代表。听证会组织者选定的参加听证会的代表人数一般不得少于15人。
第二十六条听证会组织者举行听证会,设听证主持人1名、记录员1名。被选定参加听证会的组织的代表参加听证会时,应当出具该组织的证明,个人代表应当出具身份证明。被选定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因故不能如期参加听证会的,可以向听证会组织者提交经本人签名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七条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意见,遵守听证会纪律,并保守有关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八条听证会必须公开举行。个人或者组织可以凭有效证件按第二十四条所指公告的规定,向听证会组织者申请旁听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准予旁听听证会的人数及人选由听证会组织者根据报名人数和报名顺序确定。准予旁听听证会的人数一般不得少于15人。旁听人应当遵守听证会纪律。旁听者不享有听证会发言权,但可以在听证会结束后,向听证会主持人或者有关单位提交书面意见。
第二十九条新闻单位采访听证会,应当事先向听证会组织者申请。
第三十条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参加人;
(二)建设单位的代表对建设项目概况作介绍和说明;
(三)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代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做说明;
(四)听证会公众代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问题和意见;
(五)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代表对公众代表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进行解释和说明;
(六)听证会公众代表和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代表进行辩论;
(七)听证会公众代表做最后陈述;
(八)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一条听证会组织者对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会主要议题;
(二)听证主持人和记录人员的姓名、职务;
(三)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四)听证时间、地点;
(五)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代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所作的概要说明;
(六)听证会公众代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问题和意见;
(七)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代表对听证会公众代表就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问题和意见所作的解释和说明;
(八)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九)听证主持人认为应笔录的其他事项。
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应当交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审核并签字。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入听证笔录。
第三十二条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举行听证会的,适用《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的规定。《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有关听证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