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环境信息的公开
(1)负责信息公开的主体:(《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7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采用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公众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
(2)环境敏感区项目的信息公开:(《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8条)在《建设项目环境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环境敏感区建设的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了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后7日内,向公众公告下列信息:
①建设项目的名称及概要;
②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③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④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
⑤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⑥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3)信息公开的内容:(《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9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在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前,向公众公告如下内容:
①建设项目情况简述;
②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
③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
④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⑤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方式和期限,以及公众认为必要时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索取补充信息的方式和期限;
⑥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⑦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⑧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4)信息公开的途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10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发布信息公告:
①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公共媒体上发布公告;
②公开免费发放包含有关公告信息的印刷品;
③其他便利公众知情的信息公告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