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资料: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 指导方针和技术原则
1) 矿产资源的开发应贯彻“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并举;以及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过程控制、综合治理”的指导方针。
2) 矿产资源的开发应推行循环经济的“污染物减量、资源再利用和循环利用”的技术原则,具体包括: (1)发展绿色开采技术,实现矿区生态环境无损或受损最小; (2)发展干法或节水的工艺技术,减少水的使用量; (3)发展无废或少废的工艺技术,最大限度地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4)矿山废物按照先提取有价金属、组分或利用能源,再选择用于建材或其它用途,最后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技术原则。
2. 禁止、限制矿产资源开发的有关规定
禁止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 ——1).禁止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湖泊周边、文物古迹所在地、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区域内采矿。 2).禁止在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进行露天开采。 3).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源。 4).禁止土法采、选冶金矿和土法冶炼汞、砷、铅、锌、焦、硫、钒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 5).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产生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6).禁止新建煤层含硫量大于3%的煤矿。
限制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 ——1).限制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过渡区)内开采矿产资源。 生态功能保护区内的开采活动必须符合当地的环境功能区规划,并按规定进行控制性开采,开采活动不得影响本功能区内的主导生态功能。 2).限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水土流失严重区域等生态脆弱区内开采矿产资源。
3. 废弃地复垦
1).矿山开采企业应将废弃地复垦纳入矿山日常生产与管理,提倡采用采(选)矿—排土(尾)—造地—复垦一体化技术。 2).矿山废弃地复垦应做可垦性试验,采取最合理的方式进行废弃地复垦。 对于存在污染的矿山废弃地,不宜复垦作为农牧业生产用地;对于可开发为农牧业用地的矿山废弃地,应对其进行全面的监测与评估。 3).矿山生产过程中应采取种植植物和覆盖等复垦措施,对露天坑、废石场、尾矿库、矸石山等永久性坡面进行稳定化处理,防止水土流失和滑坡。 废石场、尾矿库、矸石山等固废堆场服务期满后,应及时封场和复垦,防止水土流失及风蚀扬尘等。 4).鼓励推广采用覆岩离层注浆,利用尾矿、废石充填采空区等技术,减轻采空区上覆岩层塌陷。 5).采用生物工程进行废弃地复垦时,宜对土壤重构、地形、景观进行优化设计,对物种选择、配置及种植方式进行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