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资料:钢铁产业布局调整的原则要求
a) 要综合考虑矿产资源、能源、水资源、交通运输、环境容量、市场分布和利用国外资源等条件。
b) 钢铁产业布局调整,原则上不再单独建设新的钢铁联合企业、独立炼铁厂、炼钢厂,不提倡建设独立轧钢厂,必须依托有条件的现有企业,结合兼并、搬迁,在水资源、原料、运输、市场消费等具有比较优势的地区进行改造和扩建。
c) 新增生产能力要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相结合,原则上不再大幅度扩大钢铁生产能力。
d) 重要环境保护区、严重缺水地区、大城市市区,不再扩建钢铁冶炼生产能力,区域内现有企业要结合组织结构、装备结构、产品结构调整,实施压产、搬迁,满足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要求。
2. 钢铁工业装备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准入条件
a) 建设烧结机使用面积180平方米及以上;焦炉炭化室高度6米及以上;高炉有效容积1000立方米及以上;转炉公称容量120吨及以上;电炉公称容量70吨及以上。
b) 沿海深水港地区建设钢铁项目,高炉有效容积要大于3000立方米;转炉公称容量大于200吨,钢生产规模800万吨及以上。
c) 钢铁联合企业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吨钢综合能耗高炉流程低于0.7吨标煤,电炉流程低于0.4吨标煤,吨钢耗新水高炉流程低于6吨,电炉流程低于3吨,水循环利用率95%以上。其它钢铁企业工序能耗指标要达到重点大中型钢铁企业平均水平。
d) 钢铁建设项目要节约用地,严格土地管理,有关部门要抓紧完成钢铁厂用地指标和建筑系数标准修订工作。
五、 《电石行业准入条件》、《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焦化行业准入条件》
电石行业准入条件
为有效遏制当前电石行业盲目投资,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规范电石行业健康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调整结构、有效竞争、降低消耗、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的原则,对电石行业提出如下准入条件。
1. 生产企业布局——根据资源、能源状况和市场需求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编制电石行业发展规划,引导本地区电石行业的发展,抑制盲目扩张。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干路两侧,居民聚集区和其它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不得新建电石生产装置。新建或改扩建电石生产装置必须符合本地区电石行业发展规划。鼓励新建电石装置与大型工业企业配套建设,以便做到资源、能源的综合利用。在电石生产能力较大的地区,地方政府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区域性电石等高耗能、高污染工业生产区,做到集中生产,便于三废集中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