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复习资料 > 学习资料 > 环境影响评价师 >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资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二)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资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二)

2013-8-27  来自于:课评集

  【例题】

  1、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由(  )审批

  A 国家环保总局

  B 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

  C 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D 地方各级政府部门

  答案:C

  解析:环评文件的审批程序

  2、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说法正确的是

  A 应先由其行业主管部门预审

  B 应由其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C 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应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作出审批决定

  D 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应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日作出审批决定

  答案:AC

  解析: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时,其审批程序有预审要求,但是环保部门的审批时间没有变化。

  二、环评文件的重新报批和重新审核

  《环评法》第24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条例》第12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注意:需重新报批的项目的规定。五项中只要其中的一项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就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本法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的规定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不同的内容、要求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①《条例》规定须重新报批的仅包括“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四方面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项目,本法增加了“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项目。

  ②《条例》讲“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讲“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本法比《条例》更进一步明确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年满五年后,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时的实际或者叫形象进度的界定。“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说明该建设项目在客观上还未真正开工,只是计划或者决定要重新开工。这样规定,有利于实际管理工作中的操作和执行。

  【例题】

  1、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发生下列哪些变动,将引起建设项目的重新报批:

  A 法定代表人变化

  B 建设项目名称变化

  C 建设项目地点变化

  D 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

  答案:CD

  解析:熟悉引发重新报批的事项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辅导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