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粗集料
1)用于沥青面层的粗集料包括碎石、破碎砾石、筛选砾石、矿渣等。粗集料应由具有生产许可证的采石场生产。
2)粗集料的粒径规格按照规范“沥青面层用粗集料规格”的规定选用。当生产的粗集料不符合规格,但确认与其他材料配合后的级配合乎各类沥青面层的矿料使用要求时,可以使用。
3)粗集料应该洁净、干燥、无风化、无杂质,具有足够的强度、耐磨耗性。粗集料的质量应符合规范“沥青面层用粗集料质量技术要求”的规定。
4)粗集料应具有良好的颗粒形状,用于道路沥青面层的碎石不宜采用颚式破碎机加工。
5)路面抗滑表层粗集料应选用坚硬、耐磨、抗冲击性好的碎石或破碎砾石,不得使用筛选砾石、矿渣及软质集料。用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沥青路面表面层及各类公路抗滑表层的粗集料应符合规范中关于石料磨光值的要求,但允许掺加粗集料比例总量不超过40%的普通集料作为中等或较小粒径的粗集料。
6)用于轧制破碎的砾石必须采用粒径大于50mm的颗粒,破碎砾石中4.75mm(圆孔筛5mm)及其以上颗粒的破碎面积应符合规范的要求。
7)筛选砾石仅适用于三级及三级以下公路的沥青表面处治或拌合法施工的沥青表面层的下面层,不得用于贯入式路面及拌和法施工的沥青面层的中、上面层。
8)三级及三级以下公路可采用钢渣作为粗集料。钢渣应在破碎后有6个月以上的存放期,其质量应符合规范的要求,并应按本规范相关办法对钢渣活性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使用。钢渣沥青混合料的沥青用量必须经配合比设计确定。
9)经检验属于酸性岩石的石料,用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时,宜使用针入度较小的沥青。为保证与沥青的粘附性符合规范的要求,应采用下列抗剥离措施:
①用干燥的磨细消石灰或生石灰粉、水泥作为填料的一部分,其用量宜为矿料总量的1%~2%.
②在沥青中掺加抗剥离剂。
③将粗集料用石灰浆处理后使用。
(7)细集料
1)沥青面层的细集料可采用然砂、机制砂及石屑,其规格应分别符合规范“沥青面层用:天然砂规格”、表1b412061—4“沥青面层用石屑规格”的要求。
2)热拌沥青混合料的细集料宜采用优质的天然砂或机制砂,在缺砂地区,也可使用石屑,但用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沥青混凝土面层及抗滑表面的石屑用量不宜超过天然砂及机制砂的用量。
3)细集料应与沥青有良好的粘结能力,与沥青粘结性能很差的天然砂及用花岗岩、石英岩等酸性石料破碎的机制砂或石屑不宜用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沥青面层。必须使用时,应采用规范规定的抗剥离措施。
(8)填料
1)沥青混合料的填料宜采用岩浆岩中的强基性岩石等憎水性石料经磨细得到的矿粉,
原石料中的泥土杂质应除净。矿粉要求干燥、洁净、其质量应符合规范的技术要求。当采用水泥、石灰、粉煤灰作填料时,其用量不宜超过矿料总量的2%.
2)粉煤灰作为填料使用时,烧失量应小于12%,塑性指数应小于4%,其余质量要求与矿粉相同。粉煤灰的用量不宜超过填料总量的50%,并应经试验确认与沥青有良好的粘结力,沥青混合料的水稳性能满足要求。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沥青混凝土面层不宜采用粉煤灰作填料。
3)拌合机采用除尘的粉尘可作为矿粉的一部分回收使用。湿法除尘的粉尘回收使用应经干燥粉碎处理,且不得含有杂质。回收粉尘的用量不得超过填料总量的50%,掺有粉尘的填料的塑性指数不得大于4%,其余质量要求应与矿粉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