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工程分包制度
分包,是指总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的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其他承包单位完成的活动。
一、分包商不可以超越其资质许可范围去承揽分包工程
《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了不同资质建筑业企业的承揽工程的范围。
[重点解析]
对于《建筑法》第29条我们要理解以下几点:
1.可以分包也可以不分包。
2.只能将部分工程分包,而不能所有工程都分包。事实上,如果将所有工程都分包,已经是转包了。
3.分包单位也必须要具备相应的资质。也就是说,分包单位所承揽的分包工程也需要在分包单位的资质许可范围之内。
1.施工总承包企业
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2.专业承包企业
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3.劳务分包企业
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此处仅重点介绍施工单位。但《建筑法》的承包单位不局限于施工单位,勘查、设计单位也要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参见12301042掌握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二、对分包单位的认可
《建筑法》第29条进一步规定: “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重点解析]
对于第29条要很好地理解。主要是要明确其本质是所有的分包单位都必须要得到建设单位的认可。
这条规定实际上赋予了建设单位对分包商的否决权。即没有经过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商是违法的分包商。尽管《建筑法》将认可的范围局限于“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单位”以外的分包商,但是,由于总承包合同中的分包单位已经在合同中得到了建设单位的认可,所以,实质上需要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单位的范围包含了所有的分包单位。
但是,认可分包单位与指定分包单位是不同的。认可是在总承包单位已经作出选择的基础上进行确认,而指定则是首先由建设单位作出选择。在国际工程市场中,可以存在指定分包商,例如《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就有指定分包商。但是,直接指定分包商在国内是违法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7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6条也规定:“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重点解析]
此处关于FIDIC合同条件的论述属于外延性知识, 出现在试题中的概率非常小,我们只作为一般性理解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