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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资料:工程分包制度(二)

2013-7-11  来自于:课评集

  三、禁止违法分包

  《建筑法》禁止违法实施分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将违法分包的情形界定为: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重点解析]

  此处关于违法分包的情形要很好地理解。从以往的命题看,出现的频率较高。

  四、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

  《建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既可以依合同约定产生,也可以依法律规定产生。建设单位虽然和分包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但是当分包工程发生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时,建设单位既可以根据总承包合同向总承包单位追究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直接要求分包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分包单位不得拒绝。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之间的责任划分,应当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或者各自过错大小确定;一方向建设单位承担的责任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重点解析]

  《建筑法》笫29条第2款是一个很重要的条款。其重要性主要表现在“连带责任”这个词上。前面我们已经多次说明“连带责任”这个词的重要性。

  另外,我们还要注意“就分包工程”这几个字。也就是说,对于没有分包的部分,是由总承包单位自己负责的,而不是由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