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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资料: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013-7-16  来自于:课评集

  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重点解析]

  理解什么是环境影响评价。

  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在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已有规定的基础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法》),进一步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的规定,我国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编制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其中,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7条的规定,建设项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项目概况;

  (2)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3)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5)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6)对建设项目环境监测的建议;

  (7)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重点解析]

  这种分类管理需要注意,要掌握因对环境影响程度的不同而编制不同(或填报)的表、书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管理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升[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重点解析]

  理解这段文字,掌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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