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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资料: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

2013-7-16  来自于:课评集

  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辅导: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1)项目批准文件;

  (2)城市规划(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

  (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重点解析]

  此编制依据能做到理解即可。

  二、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重点解析]

  重点掌握:

  1.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内容。

  2.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交底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重点解析]

  理解即可。

  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8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重点解析]

  对于第28条要很好地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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