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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辅导资料:股份发行和转让

2013-7-8  来自于:课评集

  中级经济基础辅导:股份发行和转让

  ①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及其行使。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以书面通知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半数不同意的,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转让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②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2个以上股东同时主张、协商确定各自购买比例;协商不成,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7、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①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②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③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④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⑤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⑥有公司住所。

  8、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大会,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相同。

  一般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和经理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至19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任期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同。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股份有限公司经理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相同。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职权及监事的任期与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同。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1)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制度,设立独立董事,具体由国务院规定;

  2)关联董事的回避制度。一是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二是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三是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上市公司的特别决议事项制度,上市公司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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