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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辅导资料:股份发行和转让(二)

2013-7-8  来自于:课评集

  9、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与股份发行,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股份转让

  ①股东转让股份应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或者国家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依法定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无记名股票,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③股份转让的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④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下列情形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此即股权收购请求权。

  10、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资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③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要求他们参加列席会议的,他们应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挪用公司资金;

  ②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③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④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⑤未经股东公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使得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⑥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拥金归为己有;

  ⑦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⑧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