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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中级金融专业辅导资料:金融风险(二)

2013-7-10  来自于:课评集

  15.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演变: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逐渐由单一全能型体制转向独立于中央银行的分业监管体制。

  16.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特点:现在,我国采用独立于中央银行的分业监管体制(独立于中国人民银行的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组成的分业监管体制)。

  17.在新的监管体制中,中国人民银行继续发挥其独特的作用——维护金融稳定。维护金融稳定主要包括:(1)作为最后贷款人在必要时救助高风险金融机构;(2)共享监管信息,采取各种措施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3)由国务院建立监管协调机制。中国人民银行在金融监管方面拥有监督检查权,包括直接检查监督权、建议检察权和在特定情况下的全面检查监督权。

  18.巴塞尔协议产生的背景与发展: 国际性银行倒闭事件和国际贷款违约事件使得监管当局全面审视拥有广泛国际业务的银行监管问题,这是巴塞尔协议产生的直接原因。主要原因:随着金融国际化,必须要在金融监管上进行国际协调。1975年2月,由国际清算银行发起,西方十国集团以及瑞士和卢森堡等12国中央银行成立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 在巴塞尔协议中,影响最大的是统一资本监管的1988年巴塞尔报告和2003年新巴塞尔资本协议。

  19.1988年巴塞尔报告 1988年巴塞尔报告——《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报告》,其主要内容是确认了监督银行资本的可行的统一标准。

  1)资本组成 巴塞尔委员会将银行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核心资本又称为一级资本,包括实收股本和公开储备,这部分至少占全部资本的50%。附属资本又称为二级资本,包括未公开储备、资产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和呆账准备金、混合资本工具和长期次级债券。

  2)风险资产权重 风险资产权重就是根据不同类型的资产和表外业务的相对风险大小,赋予他们不同的权重,即0%、10%、20%、50%和100%。权重越大,表明该资产的风险越大。

  3)资本标准 到1992年底,所有签约国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即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比率不得低于4%。

  4)过渡期安排。1987年年底~1992年年底。

  20.2003年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三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以及市场约束。

  1)最低资本要求 巴塞尔委员会继承了过去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想,将资本金要求视为最重要的支柱,但新协议的资本要求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1)对风险范畴的进一步拓展。当前信用风险仍然是银行经营中面临的主要风险,但是委员会也注意到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影响和破坏力。(2)计量方法的改进。 (3)鼓励使用内部模型。 (4)资本约束范围的扩大。

  2)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 巴塞尔委员会希望监管当局担当起三大职责:(1)全面监管银行资本充足状况;(2)培育银行的内部信用评估系统;(3)加快制度化进程。

  3)市场约束——强调以市场力量来约束银行

  21.巴塞尔协议在我国的实施:我国继续执行1988年的老协议,但为提高资本监管水平,我国已对现行的资本规定进行了修改,将新协议中第二和第三支柱的内容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