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重新办理批准手续的规定
对于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建筑法》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五、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违法行为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如下:
1.未经许可擅自开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2.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3.骗取和伪造施工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对于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伪造施工许可证的,该施工许可证无效,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命题考点】
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申请延期开工的规定;重新办理批准开工手续的规定。
【分析预测】
(1)判断某具体工程项目是否具备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2)判断某具体工程项目是否为必须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3)判断该工程施工是否应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或重新办理开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