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多式联运合同
所谓多式联运,是指由两种及其以上的交通工具相互衔接、转运而共同完成的运输过程。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
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
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2)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是动产。
(3)仓储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五、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保管人的义务
(1)验收的义务。
(2)出具仓单的义务。
(3)允许检查或者提取样品的义务。
(4)通知的义务。
(5)催告或做出必要处置的义务。
(6)损害赔偿的义务。
2.存货人的义务
(1)支付仓储费用的义务。
(2)说明的义务。
(3)按时提取仓储物。
【命题考点】
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承运人的权利义务;托运人的权利义务;收货人的权利义务;多式联运合同;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保管人的权利义务;存货人的权利义务。
【分析预测】
(1)分析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
(2)判断仓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具体行为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