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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资料:违约责任与建设工程合同

2013-6-11  来自于:课评集

  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违约责任与建设工程合同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具有如下特征:

  (1)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的。

  (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3)违约责任主要具有补偿性,即旨在弥补或补偿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

  (4)违约责任可以由合同当事人约定,但约定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将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

  (5)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应具备的条件

  承担违约责任,首先是合同当事人发生了违约行为,即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其次,非违约方只需证明违约方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便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而不需要证明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第三,违约方若想免于承担违约责任,必须举证证明其存在法定的或约定的免责事由,而法定免责事由主要限于不可抗力,约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三、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

  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定金等。

  1.继续履行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继续履行是一种违约后的补救方式,是否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是非违约方的一项权利。继续履行可以与违约金、定金、赔偿损失并用,但不能与解除合同的方式并用。

  2.违约金和定金

  违约金有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两种:由法律规定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由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为约定违约金。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

  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

  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

  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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