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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资料:施工文物的保护制度(二)

2013-6-12  来自于:课评集

  九、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施工的规定

  《文物保护法》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1)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2)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的相关规定。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①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②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③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④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3)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建设活动的相关规定。

  《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4)文物修缮保护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

  《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规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国家文物局认为有必要由其审查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设计施工方案,由国家文物局审查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和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设计施工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文物修缮保护工程应当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工程竣工时,应当报审批机关验收。 十、施工发现文物报告和保护的规定

  1.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工作的规定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危险,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急需进行抢救发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2.施工发现文物的报告和保护

  《文物保护法》规定,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 h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3.水下文物的报告和保护

  《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方式发现遗存于中国内水、领海内的一切起源于中国的、起源国不明的和起源于外国的文物,以及遗存于中国领海以外

  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和起源国不明的文物,应当及时报告国家文物局或者地方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已打捞出水的,应当及时上缴国家文物局或者地方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命题考点】

  国家保护文物的范围;水下保护文物的范围;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施工发现文物的报告和保护。

  【分析预测】

  (1)判断某一具体文物是否属于受国家保护的文物范围。

  (2)分析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是否符合规定。

  (3)判断施工发现文物的报告和保护是否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