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根据不同施工阶段等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由于施工作业有一定的时限,且又是露天作业较多,在不同的施工阶段如地下施工、高处施工等,应当采取不同的安全措施,并要根据周围环境和季节、气候变化,加强季节性安全防护措施。按照1988年国际劳工组织大会《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的要求,应在每一建筑工地或者其附近地方,按照工人人数和工期长短提供和维护供工人在恶劣气候条件下暂停工作时躲避用的场所。
引起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原因很多,可能是施工单位的原因,也可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的原因,还包括因不可抗力停止施工或有违法行为被责令停止施工等。一般来说,除因不可抗力要按合同约定执行外,其他则要分清责任,谁的责任谁承担费用。但是,不论费用由谁承担,施工单位都必须做好现场防护,以防止在暂停施工期间出现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或者其他人员的安全事故,并应为下一步继续施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六、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安全卫生要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施工单位既要安全施工,也应当文明施工。“以人为本”,不断改进作业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创造安全、文明的施工环境,最大限度地降低施工现场的安全风险,是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保障。因此,施工单位在重视安全施工的同时,不能放松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七、对施工现场周边的安全防护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八、危险作业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九、安全防护设备、机械设备等的安全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十、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等的安全使用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别是施工起重机械,是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十一、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职责和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
《消防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十二、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
1.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2.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和最低保险金额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3.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及费率
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对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业绩好的企业可采用下浮费率;对安全生产业绩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业可采用上浮费率。通过浮动费率机制,激励投保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4.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
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
5.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应规范和简化索赔程序,搞好索赔服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引导投保企业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
6.意外伤害保险的安全服务
安全服务内容可包括施工现场风险评估、安全技术咨询、人员培训、防灾防损设备配置、安全技术研究等。施工企业在投保时可与保险机构商定具体服务内容。
【命题考点】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交底;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备、机械设备等的安全管理;消防安全职责;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
【分析预测】
(1)判断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和安全技术交底是否符合规定。
(2)判断施工单位为建筑职工办理的意外伤害保险是否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