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施工安全生产责任
一、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是《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都明确规定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必须在实践中认真贯彻执行。
二、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施工单位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的核心和中心环节。
(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施工单位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施工单位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3)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三、建立健全群防群治制度
搞好安全生产,必须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加强群众性的监督检查工作。群防群治制度是职工群众参与预防和治理不安全因素的一种制度,是群众路线在安全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企业进行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这一制度要求职工群众在施工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违章作业;对于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四、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是: (1)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2)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4)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5)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此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还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五、总承包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由于施工总承包是由一个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全面负责,因此总承包单位不仅要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期、造价控制,还要对施工现场的施工组织和安全生产进行统一管理和全面负责。
1.分包合同应当明确总分包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2.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3.负责向有关部门上报生产安全事故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据此,一旦发生施工安全事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担负起及时报告的义务。
4.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在“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中特别规定,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5.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六、分包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
《建筑法》规定,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七、施工作业人员应当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
按照《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施工作业人员主要享有如下的安全生产权利:
(1)施工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和建议权。
(2)施工安全防护用品的获得权。
(3)批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权。
(4)紧急避险权。
(5)获得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权利。
(6)请求民事赔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