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复习资料 > 辅导资料 > 经济师 > 中级民航运输经济专业知识与实务 > 经济师中级民航运输辅导资料:逾重行李费

经济师中级民航运输辅导资料:逾重行李费

2013-6-14  来自于:课评集

  中级民航运输辅导:逾重行李费

  (一)逾重行李

  超过免费行李额的行李称为逾重行李。

  (二)逾重行李的费率

  1.计重制

  对于国内航班,逾重行李的费率按填开逾重行李之日所适用的公布直达单程成人正常经济舱票价的1.5%计算。逾重行李费等于逾重行李重量乘以逾重行李费率。逾重行李重量以公斤为单位,不足一公斤部分四舍五人。

  对于国际航班,逾重行李的费率按填开逾重行李之日所适用的以当地货币公布的直达单程成人正常经济舱票价的1.5|%计算。

  2.计件制

  采用计件制免费行李额时,超过计件免费行李额的逾重行李费按最新的PAT GENERAL RULES公布的费率计算。

  四、声明价值附加费

  旅客的托运行李,每公斤价值超过人民币l00元时,可办理行李的声明价值。承运人应按旅客声明价值中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限额部分价值的5%0收取声明价值附加费。金额以元为单位。托运行李的声明价值不能超过行李本身的实际价值。每一旅客的行李声明价值最高限额为人民币8000元。如承运人对声明价值有异议而旅客又拒绝接受检查时,承运人有权拒绝收运。

  五、责任与赔偿

  (一)行李的交付

  旅客应在航班到达后立即在机场凭行李牌的识别联领取行李。必要时,应交验客票。承运人凭行李牌的识别联交付行李,对于领取行李的人是否确系旅客本人,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费用,不承担责任。

  旅客行李延误到达后,承运人应立即通知旅客领取,也可直接送达旅客。旅客在领取行李时,如果没有提出异议,即为托运行李已经完好交付。

  旅客遗失行李牌的识别联,应立即向承运人挂失;旅客如果要求领取行李,应向承运人提供足够的证明,并在领取行李时出具收据;如在声明挂失前行李已被冒领,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无法交付的行李,自行李到达的次日起,超过90天仍无人领取,承运人可按照无法交付行李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赔偿的有关规定

  行李运输发生延误、丢失或损坏,该航班经停地或目的地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会同旅客填写“行李运输事故记录”,尽快查明情况和原因,并将调查结果答复旅客和有关单位。如发生行李赔偿,在经停地或目的地办理。因承运人原因使旅客的托运行李未能与旅客同机到达,造成旅客旅途生活的不便,在经停地或目的地应给予旅客适当的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

  旅客的托运行李全部或部分损坏、丢失,赔偿金额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100元。如行李的价值每公斤低于100元时,按实际价值赔偿。已收逾重行李费退还。旅客丢失行李的重量按实际托运行李的重量计算。无法确定重量时,每位旅客的丢失行李最多只能按该旅客享受的免费行李额赔偿。旅客的丢失行李如已办理行李声明价值,应按声明的价值赔偿,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行李的声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时,应按实际价值赔偿。行李损坏时,按照行李降低的价值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用。由于发生在上、下航空器期间或航空器上的事件,造成旅客的自理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灭失,承运人负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每位旅客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行李赔偿按适用的国际运输行李赔偿规定办理。已赔偿的旅客丢失行李找到后,承运人应迅速通知旅客领取,旅客应将自己的行李领回,退回全部赔款。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不退。发现旅客有明显的欺诈行为,承运人有权追回全部赔款。

  (三)索赔程序

  旅客的托运行李丢失或损坏,应按法定时限向承运人或代理人提出赔偿要求,并随附客票(或影印件)、行李牌的识别联、“行李运输事故记录”、证明行李内容和价格的凭证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

  1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