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复习资料 > 辅导资料 > 经济师 > 初级经济基础 > 经济师初级经济基础辅导资料:民事主体监护

经济师初级经济基础辅导资料:民事主体监护

2013-5-15  来自于:课评集

  初级经济基础辅导:民事主体监护

  (1)监护: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

  (2)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的人为监护人。

  5、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1) 宣告失踪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2) 宣告死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Ø 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Ø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Ø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1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