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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初级金融专业辅导资料:金融企业的贷款业务(二)

2013-7-3  来自于:课评集

  (二)借款人

  1、资格

  (1)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偿清;

  (2)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3)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之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4)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5)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额的50%;

  (6)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7)申请中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2、权利

  (1)可自主向主办银行或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和取得贷款;

  (2)有权按合约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

  (3)有权拒绝借款以外的附加条件;

  (4)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人行反映、举报有关情况;

  (5)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3、义务

  (1)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调查、审查和检查;

  (2)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3)按借款合约用途使用贷款;

  (4)按借款合约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5)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6)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4、限制

  (1)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2)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3)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

  (4)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5)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

  (6)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7)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8)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

  (9)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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