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金融专业辅导:金融监管及其协调
第一节 金融监管概述
一、金融监管的含义与原则
(一)金融监管的含义
金融监管属于管制的范畴。管制(Regulation)一般是指国家以经济管理的名义进行干预。本文所说的金融监管,倾向于一般意义上的管制定义,是指金融监管机构通过制定市场准入、风险监管和市场退出等标准,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实施有效约束,确保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健运行。
(二)金融监管的目标
第一,实现金融业经营活动与国家金融货币政策的统一。
第二,减少金融风险,确保经营的安全。
第三,实现公平有效的竞争,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时期金融监管的基本目标,即①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法令和政策;②维护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③调整银行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内部之间的关系,维护高效具有竞争性金融体系的运行;④维护公众在金融业的正当利益;⑤维持货币稳定,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增长。
(三)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
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六点:
1.监管主体独立性原则
监管主体的独立性是金融监管机构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基本前提。
2.依法监管原则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机构依法经营,金融监管机构依法监管是确保金融体系正常运行的保证。金融依法监管包含三层含义:
一是国家必须以法律的形式确定金融监管机构的法定地位和职责等;
二是金融监管机构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实施金融监管,即金融监管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通过立法赋予监管机构必要的监管权力,并为其提供有效行使这些权利的法律保证,从而体现银行监管的公正性、权威性、强制性;
三是金融机构应合法经营,依法接受监管当局的监督,确保监管的有效性。
3.外部监管与自律并重原则
4.安全稳健与经营效率结合原则
保证金融机构安全稳健经营与发展是金融监管的基本目标。
5.适度竞争原则
促进银行机构间的适度竞争有两层含义:
一是防止不计任何代价的过度竞争,避免出现金融市场上的垄断行为;
二是防止不计任何手段的恶性竞争,避免出现危及银行体系安全稳定的行为。
6.统一性原则
统一性原则指金融监管要做到使微观金融和宏观金融相统一,以及国内金融和国际金融相统一。
二、金融监管的理论
(一)公共利益论
该理论认为:监管是政府对公众要求纠正某些社会个体和社会组织的不公正、不公平和无效率或低效率的一种回应。监管被看做是政府用来改善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的手段。
(二)特殊利益论
该理论认为:政府管制为被管制者留下了“猫鼠追逐”的余地,从而仅仅保护主宰了管制机关的一个或几个特殊利益集团的利益,对整个社会并无助益。政府在施行管制的过程中为特殊利益集团所“俘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