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者是买卖证券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证券投资者分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主要有政府机构、金融机构、企业和事业法人及各类基金等。
从投资者买卖证券的基本途径来看,主要有两条:一是直接进入交易场所自行买卖证券,二是委托经纪人代理买卖证券。
我国对证券投资者买卖证券还有一些其他限制条件。如证券业从业人员、证券业管理人员和国家规定禁止买卖股票的其他人员,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接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一般的境外投资者可以投资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外资股(即B股);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则可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投资在交易所上市除B股以外的股票、国债、可转换债券、企业债券、封闭式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开放式基金,还可参与股票增发、配股、新股发行和可转换债券发行的申购。
所谓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具有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并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
(四)证券公司
1.证券公司的定义
在我国,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规定和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3)具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3.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
(1)证券经纪业务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相关的财务顾问
从事上述(1)至(3)项业务的最低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
(4)证券承销与保荐
(5)证券自营
(6)证券资产管理
(7)其他证券业务
从事(4)至(7)项中的一项的最低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
从事(4)至(7)项中的两项以上的最低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
注册资本应是实缴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