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交易席位的转让。
证券交易所会员不得共有席位,席位也不得退回证券交易所。
未经证券交易所同意,会员不得将席位出租、质押,或将席位所属权益以其他任何方式转给他人。
席位只能在会员间转让;会员转让席位的,应当将席位所属权益一并转让;会员转让席位,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证券交易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对存在欠费或不履行证券交易所规定义务的会员,证券交易所可不受理其席位转让申请。
(三)交易单元
交易单元是指证券交易所会员取得席位后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设立的、参与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与接受证券交易所监管及服务的基本业务单位。
交易单元是交易权限的技术载体,会员参与交易及会员权限的管理通过交易单元来实现。
深圳交易所交易单元相关事宜: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取得席位后,可根据业务需要向交易所申请设立1个或1个以上的交易单元。
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会员的申请和业务许可范围,为其设立的交易单元设定了交易或其他业务权限:
(1)一类或多类证券品种或特定证券品种的交易。
(2)大宗交易。
(3)协议转让。
(4)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及非上市开放式基金等的申购与赎回。
(5)融资融券交易。
(6)特定证券的主交易商报价。
(7)其他交易或业务权限。
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会员的申请,为交易单元提供使用交易所交易系统资源和获取交易系统服务的功能:
(1)申报买卖指令及其他业务指令。
(2)获取实时及盘后交易回报。
(3)获取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证券指数、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及相关新闻公告。
(4)配置相应的通信通道等通信资源,接入和访问交易所交易系统。
(5)获取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供的其他服务权限。
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会员可将其设立的交易单元提供给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使用。
会员通过交易单元从事证券交易业务,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交纳交易单元使用费、流速费与流量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