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复习资料 > 辅导资料 > 经济师 > 中级经济基础 > 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辅导资料:国际金融监管协调(二)

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辅导资料:国际金融监管协调(二)

2013-8-2  来自于:课评集

  【例题1·多选题】(2004年)在2003年《新巴塞尔协议》中,被称为“巴塞尔协议”三大支柱的是( )。

  A.治理结构

  B.最低资本要求

  C.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

  D.内部评级模型

  E.市场约束

  『正确答案』BCE

  【例题2·多选题】(2008年)根据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监管当局的主要职责应包括( )。

  A.提供充分的安全网

  B.全面监管银行资本充足状况

  C.培育银行内部信用评估系统

  D.有效发挥最后贷款人作用

  E.加快制度化进程

  『正确答案』BCE

  (四)2010年巴塞尔协议Ⅲ(2011年新增)

  巴塞尔协议Ⅲ体现了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的监管新思维,按照资本监管和流动性监管并重、资本数量和质量同步提高、资本充足率与杠杆率并行,长期影响与短期效应统筹兼顾的总体要求,确立了国际银行业监管的新标杆。

  

1.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 资本监管是本轮金融监管改革的核心。巴塞尔委员会确定了3个最低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标准: (1)普通股充足率:4.5% (2)一级资本充足率:6% (3)总资本充足率:8% 两个超额资本要求(1)要求银行建立留存超额资本,由普通股构成,最低要求为2.5% (2)建立与信贷过快增长挂钩的反周期超额资本,最低要求为0~2.5% 新标准实施后,正常情况下,商业银行的普通股、一级资本和总资本充足率应分别达到7%、8.5%和10.5%
2.引入杠杆率监管标准 自2011年初按照3%的标准(一级资本/总资产)开始监管杠杆率的变化,2013年初开始进入过渡期,2018年正式纳入第一支柱框架
3.建立流动性风险量化监管标准 为增强单家银行以及银行体系维护流动性的能力,引入两个流动性风险监管的量化指标:(1)流动性覆盖率;(2)净稳定融资比率
4.确定新监管标准的实施过渡期 为期8年(2011~2018)的过渡期安排

  (五)巴塞尔协议在我国的实施(熟悉)

  为提高资本监管水平,我国已对过去的资本规定进行了修改,将新协议第二和第三支柱的内容包括在内。2011年我国开始借鉴巴塞尔协议Ⅲ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