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阴阳合同问题如何处理?
所谓的阴阳合同就是出现了两个内容背离的合同。这是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的。《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如果出现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内容有矛盾的合同,将来就会出现履行合同时适用哪一个合同的争议。但是,有的时候,招标人为了能够获得更大的利益,会要求中标人另行签订一个背离原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合同。针对这种情况可能产生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备案的中标合同”就是依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签订的书面合同。
十六、招标代理机构是不是招标人附属机构?
不是的。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十七、什么是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也称无限竞争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十八、什么是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也称有限竞争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应当公开招标的施工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十九、如何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从这一条看出,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的基本原则是“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如果该项目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即既符合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也达到了必须招标项目的标准的,其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为“最短不得少于20日”。但是,如果该项目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那么就不受“20日”的限制了,而仅仅要求达到“合理时间”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