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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辅导资料:验收

2013-4-2  来自于:课评集

  建筑工程辅导资料:验收

  (1)强制性条文

  1)民用建筑工程所用建筑材料的类别、数量和施工工艺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2)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其限量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表

  

污 染 物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 
氡(Bq/m3)  ≤ 200  ≤ 400 
甲醛(mg/m3)  ≤ 0.08  ≤ 0.1 
苯(mg/m3)  ≤ 0.09  ≤ 0.09 
氨(mg/m3)  ≤ 0.2  ≤ 0.2 
TVOC(mg/m3)  ≤ 0.5  ≤ 0.6 

  注:

  ·表中污染物浓度测值,除氡外均指室内测量值扣除同步测定的室外上风向空气测量值(本底值)后的测量值。

  ·表中污染物浓度测量值的极限值判定,采用全数值比较法。

  3)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全部检测结果符合本规范表6.0.4的规定时,应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规范表6.0.4在本书中为表2.5-13)

  4)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严禁投入使用。

  (2)验收日期

  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天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

  注意:验收时间是工程竣工验收“前”,而不是“后”。在考试中此考点答对的考生不多,大多数都答“工程竣工验收后”。

  (3)工程验收应检查的资料

  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资料:

  1)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或氡析出率检测报告、工程地点土壤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含量检测报告;

  2)涉及室内新风量的设计、施工文件,以及新风量的检测报告;

  3)涉及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工程设计变更文件;

  4)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污染物检测报告、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复验报告;

  5)与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有关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记录;

  6)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报告(不做样板间的除外)。

  (4)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采用集中中央空调的工程,应进行室内新风量的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有关规定。

  (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氡、甲醛、苯、氨及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现行标准及本规范的相关规定。

  (6)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应抽检每个建筑单体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氡、甲醛、氨、苯、TVOC的抽检量不得少于房间总数的5%,每个建筑单体不得少于3间,当房间总数少于3间时,应全数检测。

  (7)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且检测结果合格的,抽检数量减半,并不得少于3间。

  (8)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数应按下表设置。

  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数设置表

  

房间使用面积(㎡)  检测点数(个) 
< 50  1 
≥ 50,< 100  2 
≥ 100,< 500  不少于3 
≥ 500,< 1000  不少于5 
≥1000,< 3000  不少于6 
≥ 3000  每1000㎡不少于3 

  (9)当房间内有2个及以上检测点时,应采用对角线,斜线、梅花状均衡布点,并取各点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房间的检测值。

  (10)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环境污染物浓度现场检测点应距内墙面不小于0.5m、距楼地面高度0.8~1.5m.检测点应均匀分布,避开通风道和通风口。

  (1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1h后进行。对甲醛、氨、苯、TVOC取样检测时,装饰装修工程中完成的固定式家具,应保持正常使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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