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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施工管理辅导资料: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2013-3-24  来自于:课评集

  施工管理辅导: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合同规定的办法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学员问题: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承包人索赔利润,监理工程师什么情况下同意?

  讲师解答:学员你好:

  尽量按照教材来进行复习,你的问题我有些不明白,暂且给你这样回答:

  发包人因自身原因致使工程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首先,发包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同时应当排除障碍,使承包人尽快恢复建设工作。如承包人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有错误和不合理之处,应当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与合同设计人等有关单位研究确定修改意见或者变更设计,并及时将修订后的设计文件送交承包人。发包人还应当赔偿承包人在停建、缓建期间的损失,包括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所造成的损失和实际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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