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经济性裁员
根据《劳动法》第2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用人单位行使前述三种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条件方可进行,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根据《劳动法》第2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进行预告解除合同和经济性裁员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根据该法关于预告解除和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劳动者单方解除
根据《劳动法》第31、32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同时,为防止劳动者滥用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而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法》第102条还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重点解析:
1.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是: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例如,合同中约定某项工作完成合同终止即属于后者。
2.注意掌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和劳动者单方解除的各种情形,要做到能够一一对应。
3.这里的数据需要掌握。
4.《劳动法》第27条关于经济性裁员需要很好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