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先予执行
(一)先予执行的概念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某些民事案件在作出终局判决前,为了解决权利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急需,根据其申请,裁定另一方当事人预先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措施。
(二)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书面裁定先予执行: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三)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正常生活或生产经营。
3.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4.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适用。
5.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前采取。
(四)先予执行的范围
先予执行应当仅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急需为限。
重点解析:
1.要能够理解什么是先予执行,其意义是什么。
2.先予执行的范围是必须要掌握的。
3.对于先予执行的条件能够理解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