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归档与移交( 4 分)。
(二)水利工程档案验收是水利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应提前或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步进行。凡档案内容与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水利工程,不得通过档案验收;未通过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或通过工程的竣工验收。
(三)大中型水利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档案专项验收。其他工程的档案验收应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步进行。档案专项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初步验收可由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委托相关单位组织进行;正式验收应由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四)水利工程在进行档案专项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工程参建单位对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与归档情况进行自检,确认工程档案的内容与质量已达要求后,可向有关单位报送档案自检报告,并提出档案专项验收申请。
档案验收申请应包括项目法人开展档案自检工作的情况说明、自检得分数、自检结论等内容,并将项目法人的档案自检工作报告和监理单位专项审核报告附后。
档案自检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工程概况,工程档案管理情况,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归档与保管情况,竣工图编制与整理情况,档案自检工作的组织情况,对自检或以往阶段验收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按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评分标准 》 自检得分与扣分情况,目前仍存在的问题,对工程档案完整、准确、系统性的自我评价等内容。
专项审核报告的主要内容:监理单位履行审核责任的组织情况,对监理和施工单位提交的项目档案审核、把关情况,审核档案的范围、数量,审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与整改情况,对档案内容与整理质量的综合评价,目前仍存在的问题,审核结果等内容。
(五)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的步骤、方法与内容如下:
1 .听取项目法人有关工程建设情况和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移交、管理与保管情况的自检报告。
2 .听取监理单位对项目档案整理情况的审核报告。
3 .对验收前已进行档案检查评定的水利工程,还应听取被委托单位的检查评定意见。
4 .查看现场(了解工程建设实际情况)。
5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规模,抽查各单位档案整理情况。抽查比例一般不得少于项目法人应保存档案数量的 8 % ,其中竣工图不得少于一套竣工图总张数的 10 % ;抽查档案总量应在 200 卷以上。
6 .验收组成员进行综合评议。
7 .形成档案专项验收意见,并向项目法人和所有会议代表反馈。
8 .验收主持单位以文件形式正式印发档案专项验收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