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经济学习资料:资质等级确定
41、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较低的确定资质等级。
42、投标禁止性规定: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投标人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投标人以非法手段骗取中标43、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44、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45、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4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4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47、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8、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权利: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拒绝权;紧急避险权;要求赔偿;获得防护用品;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9、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义务:自律遵规的义务;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危险报告义务。
50、安全生产监督方式:工会民主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公众举报监督;社区报告监督。
51、现场处理权:安全生产违法作业当场纠正权;对现场检查出的隐患,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职权;责令紧急避险权;依法行政处罚权。
5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群防群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53、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54、建设单位应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55、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保障措施:安全生产费专款专用;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设置;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交底;警示标志;现场生活区、作业环境;环境污染防护措施;消防安全保障措施;劳动安全管理规定;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施工机具
56、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57、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工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58、建设工程质量必须实行政府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15天内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59、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60、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